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并非法院所负有的职责,而是由具备相关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承担。
关于行政复议的程序流程如下:
当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识到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之时起,应自该日期算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向有关复议机关提交申请。
当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步审查。
在通常情况下,复议机关会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来处理案件,但若申请人提出特殊要求,复议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调查和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