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新闻报道可能触犯名誉权之情形下,责任人所面临的民事责任主要涵盖了经济赔偿以及精神抚慰两大方面。
其中,精神抚慰层面的责任主要体现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及公开致歉等措施。
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在新闻侵权名誉权类案件中的精神抚慰责任的应用极为广泛。
若新闻报道在实施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则责任人有义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倘若新闻侵权行为已然发生且未得到有效制止,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此类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