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普通程序的相关案例须从立案当日起计算,最迟应于90个自然日内做出相应的处理决策。
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在预先设定的时限内完成决策,在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后,可将时间延长至30天。
如果案件的复杂程度超乎寻常,即使经过上述延长期限后仍然难以做出决策,则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高层领导通过会议形式进行集体讨论,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延长决策时间。
在此过程中,听证、公告以及鉴定等环节所需耗费的时间并不纳入前述案件处理期限的计算范围之内。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