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创立过程中所衍生出的债务问题,我们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若公司成功创建并投入运营,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将由该公司全权承担。
因为,在公司建立之后,成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便视为公司本身所承担的债务义务,公司理应以其所有资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起全面的偿还责任。
其次,若公司未能如愿成立,那么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将由全体发起人共同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公司无法顺利成立之际,发起人需对设立行为所引发的债务及相关费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