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企业中出资份额较多的大股东有权向企业进行借贷,而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他们向企业申请借款的行为,应被视为合法并且有效。
然而,若此名自然人股东同时兼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那么企业将不得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
至于法人股东,他们如有必要为生产经营之需向企业提出借款请求,只要不违反法律所规定的禁止事项,那么这种借款行为便会被认定为合法且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