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夫妻之间的协议离婚程序中,必须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共识,并签署相关的离婚协议书;
其次,必须亲自前往当地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离婚申请;
接下来,需要等待30天的离婚冷静期结束之后,双方当事人需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单位领取离婚证书;
如果有任何一方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将被视为主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