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行政诉讼过程中,若需追加被告,应按照人民法院事先声明或者通告的方式进行。
如果在必要的情况下,需要追加被告然而原告却持有异议时,人民法院必须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原告,并要求其作为第三方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唯独当涉及行政复议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除外。
行政诉讼即是指广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到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人民法院在接收到起诉后,会依法对案件进行受理、审理,并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前款所称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