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附加刑通常情况下是不宜被批准减刑的。
其次,考虑到刑法在根本上属于规范关于犯罪行为及其对应的刑罚的法律法规,其中某些类型刑罚的改变在特定程度上可能无法对罪犯实际执行的刑罚产生巨大影响,甚至对于如何有效地处理犯罪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也缺乏实质性的助力。
尽管罚款以及没收财产这两种方式均具备刑事处罚的特性,然而它们所带来的严厉程度相较于自由刑的判决来说,无疑要轻得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