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女双方喜结连理之后,关于父母为其购买房产之事宜,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父母在出资之际曾经作出过特别约定,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应的约定进行判断与处置。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倘若两方自婚姻之日起,父母为他们购置房屋提供了资金支持,那么就应当依据当时的约定来进行处理;
若无任何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