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法律概念,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必不可少的组成要素:
首先,必须明确该犯罪对国家机关正常运行秩序以及相关事务处理过程中所秉承的信用度产生了侵犯;
其次,行为的客观性也不容忽视,它具体体现为通过伪造、篡改变造或非法买卖等方式来获取、使用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者印章;
第三,本罪的实施者通常是普通公民,他们需要具备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拥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或过失,否则将无法构成此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