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倘若涉及资产处理问题并已通过公正机构进行审慎办理以及顺利领回相关公证书,则这些经由公证机关所认证的财产便是具有绝对效力的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公正过的财产,根据相关规定,其所有权始终归属为某一方个体所有,而并非属于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共有部分。
在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应的事实及文件的公证事务上,经过公证机关的审核与确认,应该被视为评估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然而,如果存在足够的反证能够推翻这项公证结果,那么这一公证的效力将不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