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遗失了离婚协议,请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补充办理。
在申请过程中,除了必备的离婚证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外,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具体来说,您需要亲自携带上述所有材料,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查阅和调取离婚档案的请求。
随后,工作人员将为您复印那份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给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并加盖公章以确保其真实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