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票据权利主要由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组成。
其中,付款请求权亦被誉为首次请求权,顾名思义乃是指持有票据的持有人有资格向票据的主要债务人(例如,对于汇票来说则为承兑人;
对于本票来讲,则为主开发票人;
而对于支票而言,则为保付人等等)提出要求支付全额票据金额的权力。
紧随其后的追索权,则是在持票人首次请求权未能得到满足或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赋予持票人向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例如,对于汇票、支票来说,这些义务人为发票人;
对于汇票、本票来说,则为保证人;
对于票据来说,则为背书人等等)提出要求偿还票款的权力。
《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