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合同中,双方均应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就卖方而言,其主要权益为按约定获取货款之权益;
而责任则主要包括承担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及将商品如期交付至买方手中的责任。
对于买方来说,其享有在试用期内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权利;
并且,若在试用期结束前未就购买事宜作出明确表达,则将被视作为同意购买;
在此基础上,买方还需在购买商品之际支付相应的货款。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