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样品进行买卖的行为,需要将所选样品加以妥善保存,同时还需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对于该样品特性的详细描述和说明。
在此基础之上,卖方行应负责向买方交付与其提供的样品和相关说明条文相一致的商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商品的品质必须与样品及其相应的说明保持一致,这是双方在合同中就商品品质达成的共识,而非仅仅以卖方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样品的品质作为买卖关系成立与否的唯一标准。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