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残疾人士同样享有离婚权利,并有权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在此种情况下,倘若他们的生活环境及经济状况相比对方更为优越且更符合养育孩子的需求,那么他们将有更大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离婚之后,子女的抚养责任将由其中一方承担,而另一方则需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数额以及支付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若协商无果,则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