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男方所支付的彩礼若明确表示为在婚前赠予女方作为婚姻贺礼,那么这部分款项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在此情况下,男方在婚前向女方赠予彩礼,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种附带特定条件的赠与行为,其唯一的条件便是需要双方签订正式的结婚证书。
因此,当双方完成了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后,该赠予的彩礼便应当完全归属女方个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