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门杀”判定责任之原则。
“开门杀”即车辆司机在打开车门下车之际遭遇事故的情况。
对于此类情况的责任认定,具体的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若事故的产生源于单方面当事人的过失,那么这名当事人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如果事故的发生源自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那么将依据他们各自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及其过失的严重程度,分别赋予其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再次,如果各方面都没有引发事故的过失,且此事件可归类为交通意外事故,那么各方都不需要对此负责。
最后,若其中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则另一方无需负有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