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其金额不得低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型相似的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严谨评估而定。
若对于评估出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持有异议者,有权向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申请。
若对重估之审定结果仍心存疑虑,则可依法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进行权威鉴定。
关于《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程序,须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并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宝贵意见。
2、房屋补偿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以每平米的单价为基准进行计算。
至于周转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所带来的不便,这部分费用将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及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以月度为单位,给予相应的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