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规定,证人有权行使以下权利:
1、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其所掌握的本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和表达;
2、享有陈述权,即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供自己所了解的事实情况;
3、具有控告权,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举报;
4、拥有人身自由权,不受任何非法拘禁或限制;
5、享有对自己的身份信息及作证内容进行保密的合法权利。
二、同时,作为证人也负有以下诉讼义务:
1、有义务履行作证职能,如实提供相关证据以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
2、据实作证,不得捏造、歪曲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3、必须出席法庭并接受法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询问与质证;
4、需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维护良好的审判秩序;
5、对于自己所知悉的涉及他人隐私等事项,应承担保密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