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以全额付款方式购置的房产均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便两方共同承担了购房款项,且房产证上记录有双方的姓名,这类情况下也仅能视为各自所有的财产,而在最后的处理环节中会根据房屋所有权所占比例进行分割;
如果在婚前行情下,由某一方支付了首付款项,并且该房产仅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则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此期间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便可被视为共有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