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妨碍公务罪而批准逮捕的具体条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事先可能已经策划好了或计划实施其他新的犯罪活动;
其次,他(她)具有潜在的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正常秩序的现实威胁;
再次,他们很有可能会销毁、篡改关键证据,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言或者与同伙串通口供;
此外,他们也有可能对受害者、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杀倾向或者试图逃跑的话,也是可以作为批准逮捕的条件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