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行为无疑是构成离婚要求赔偿的法定理由之一。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由于重婚;
与第三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错误而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力向另一方主张离婚损失赔偿。
这其中所涉及到的损失赔偿主要包括物质上的损失赔偿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