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在办理复婚手续后,若需让房产恢复共享之属性,可通过赠与的途径将其在房产权属证书中添加对方姓名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明确指出,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1)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收益;
(3)各类知识产权的生成收益;
(4)来自于继承或受赠方面的财产权益;
(5)此外,以下各类型的其他财产也应归属于共同财产范畴。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妇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