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囚犯不幸逝世于看守所,且该情况属于自然疾病导致的合理死亡,看守所在法律层面并无需承担相关责任,此类情况可能无法进行赔偿处理;
然而,考虑到人道主义精神,我们通常会以捐款或者提供丧葬援助金的形式向其家人表达我们对亲人离别的尊重和慰问之情。
但是,如果死者是由于自我伤害、自我残害或者因为疾病而拒绝接受治疗等原因导致的死亡,那么这将被视为抗拒改造的行为,看守所将不会对此类事件进行赔偿(补偿)。
另外,如果死者是由于与其他在押人员之间发生冲突而导致的非正常死亡,看守所同样不会对此类事件进行赔偿(补偿)。
最后,如果是由于监狱、看守所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则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