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妇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仅维持短短的半年时间便选择分离,则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会归属于女方所有,而男方不得进行追索。
然而,若这对夫妇在领取了结婚证书之后并未共同生活过,或者由于男方在婚礼前向对方支付彩礼而导致其个人财务状况陷入困顿,那么男方有权在离婚之后通过向法庭提出诉讼的途径,要求女方返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支付的彩礼。
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对男方的诉讼请求予以充分考虑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