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划分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若双方已就婚姻财产归属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并执行该明确的协议内容;
其次,当双方能够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那么这一协商结果将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再者,若因种种原因双方未能就财产问题达成一致的释明,法院则有权依照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妥善划分和分配;
最后,关于一方在结婚之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个人财产,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当归其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