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享有请求证人出席法庭陈述事实的权力。
凡了解案情真相之人皆负有提供证言之义务。
尤其在公诉人、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辩护人对此类证人证言持有质疑,且此证人所述之证据对于拟议中的案件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时,证人应当必须出席法庭并作出书面陈述。
证人出庭陈述事实乃审查核实证人人言真实性的一种直接且具效力的方式。
任何一方如对证人证言持有疑问,则该方有权提出要求证人出庭陈述事实的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