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价监视居住措施的性质时,我们通常不宜将其划分为好与坏两种极端之列。
尽管监视居住并未彻底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然而在此过程中,监视居住期间并不被视为可用于抵扣服刑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严重疾病患者且生活难以自理者;
或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都有权接受监视居住的特殊待遇。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