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第六条明确指出,如果持卡人在行为过程中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所透支金额超过了相关规定或期限,银行进行过两次有效的催收,且经过三个月之后仍然未予偿还的,都应被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关于何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以下四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1)明知自己没有具备还款能力却盲目地进行大额度的透支,造成无法偿还;
(2)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所得的资金,导致无法偿还;
(3)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躲避银行的催收;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来逃避债务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