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当前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分公司法人责任理应由其总公司全权承担。
在此情况下,分公司可被视为总公司的一部分,根据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独特视角来看,它并未取得真正的独立地位,不具备成为企业法人的资质,只能作为总公司的附属单位存在。
具体来说,分公司并无独自的法定名称与章程,亦无法拥有自身独立的财产权益,更重要的是,当分公司声请破产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须由总公司来代表其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承担。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