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死刑之际,通常仍需赔偿相应的款项。
若因罪犯之罪行给受害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害,那么除了要对其作出刑事方面的严厉惩罚以外,法院亦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罪犯向受害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是因为,尽管罪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能豁免他们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