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已经顺利领取到养老金的劳动者在退休之后选择再次从事工作时,他们所和雇佣方之间的关系乃属于劳务性质。
对于以下特定员工群体在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动纠纷问题,我们恳请您尊重并支持本院依据劳务关系予以妥善解决的决定:
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完善享受到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或领取到了退休金的人员;
企业因经营困难而不得不停产并给予员工长期假期的情况;
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
暂时离开原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
企业暂停发放工资但保留其职位的人员;
以及其他类似情况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