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通常所提到的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构与其他国家司法机构之间,依据双方共同签订的条约或参与的国际公约,以及互惠原则,相互提供协助,并代替对方完成部分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活动。
具体而言,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涵盖了引渡、代为送达法律文件、代为收集证据、相互委托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及扣押等事项,同时也包括相互代为通知证人和鉴定人出席法庭审理,以及相互移转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