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罚金的判处,需要紧密参照犯罪情节进行衡量与判断。
其中,情节的严重程度及案件涉及的金额数量亦将被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对罚金进行裁决时,应充分考虑犯罪情节的复杂程度,例如违法所得数额的多寡以及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大小等因素,同时兼顾罪犯缴纳罚金的实际能力,从而依法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千元;
而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则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其罚金的最低数额也不得低于人民币五百元。
《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