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权限范围内,若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决定采取“另案处理”的方式来处理某起案件时,是不可以将其视为已经结案并进行销案操作的。
这是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案件中的“另案处理”往往与该案件的具体情节密切相关,而并非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销案的情况。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才属于法律所允许的销案范畴:
首先,当案件经过侦查后,虽然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但是由于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构成犯罪,因此无法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其次,如果案件已经成功告破,并且所有涉嫌犯罪的人员均已被警方逮捕归案;
再者,如果案件涉及的所有当事人均已离世,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经去世;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那么也可以考虑进行销案处理。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