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信用卡款项达人民币3000元而无法支付者,所面临的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随着时间推移而欠款持续增加,年化利率居高不下,利息数额会随之累加,致使负债额度日益攀升,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甚至可能被列入银行系统的黑名单之中;
其次,银行方面将会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催收,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关于银行的信用卡催收策略,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类:
第一,短信催收。
这主要是针对那些在信用卡使用初期就出现逾期还款现象的持卡人,通常情况下,逾期天数在7至15天之间,短信的主要作用在于提醒持卡人及时还款;
第二,电话催收。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逾期超过30天并且已经超过一个账单周期的情况,通过电话方式提醒持卡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上门催收。
当逾期超过90天时,银行会派遣催收人员前往持卡人的住所或工作场所进行现场催缴;
第四,法院起诉。
对于逾期超过半年的持卡人,银行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进行法律诉讼以追讨欠款;
最后,外包催收。
如果逾期超过1年,银行会将逾期款项进行打包处理,然后以折扣价格转交给专门的外包催收机构,由他们负责对逾期欠款进行催缴。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