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需有机会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会见及通信联络。
而对于其他辩护人而言,他们同样需要得到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是前提条件,才能够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进行见面和通信。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若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批准方可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