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遗赠的方式主要包括公证遗赠、电子版遗赠、录音录像遗赠、个人手书遗赠、他人代为撰写遗赠以及口头遗赠等类型。
(1)个人手书遗赠应由遗赠人亲自书写,并在遗赠文件上签署姓名,同时注明书写日期和时间。
(2)他人代为撰写遗赠则需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代为撰写遗赠内容,并由遗赠人、代为撰写者及其他见证人共同签署姓名,同时注明书写日期和时间。
(3)电子版遗赠也需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赠人和见证人需在遗赠文件的每一页上都签署姓名,并注明书写日期和时间。
(4)以录音录像形式设立的遗赠,同样需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赠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各自的姓名或肖像,以及书写日期和时间。
(5)在紧急情况下,遗赠人可设立口头遗赠。
但口头遗赠必须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遗赠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设立遗赠时,之前设立的口头遗赠将被视为无效。
(6)公证遗赠则是由遗赠人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