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个要素有助于判定是否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首先,犯罪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及国家机关的信誉;
其次,犯罪者需对接到被拐卖女性及其家庭求救或其他人士举报而未进行解救的情况,导致严重后果负责;
再次,犯罪主体必须是负有解救被拐卖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后,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为之。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