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官司时,若有一方不参加庭审,仍可对财产进行分配。
然而需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除了关乎到诉讼双方的人身与财产权益之外,更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这类案件通常不会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来解决,以免出现一方当事人被剥夺程序权利、人身及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等不良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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