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其所遵循的具体管辖原则主要包括:
地域管辖原则,即在哪里发生的纠纷就在哪里进行仲裁处理;
管辖权法定性的原则,即仲裁庭所拥有的权限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以及强制仲裁原则,即对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的仲裁权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若对仲裁裁决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劳动诉讼案件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