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货币补偿作为拆迁过程中常用的安置方式之一,是指拆迁方在对合法批准的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及相关附属物品进行价值评估和计算后,向被拆迁户支付货币款项以便其自主选购房屋。
在实施此类货币补偿时,其涉及到的金额会依据被拆迁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等多方面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最终确定。
关于货币补偿的具体操作方法,则需按照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 产权调换则是另一种常见的拆迁补偿方式,它是指拆迁方利用异地或原地重建的房屋,按照一定的标准与被拆迁户的房屋进行交换的一种补偿方式。
在此类补偿方式中,被拆迁户通常有权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产权调换。
然而,也存在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对于拆迁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品,将不会进行产权调换,而是由拆迁方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若被拆迁户与房屋承租人无法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共识,那么拆迁方必须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在产权调换的情况下,原房屋承租人仍可继续承租调换后的房屋,而被拆迁户则应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