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时限被严格限制在最长为五年的时间段内。
具体来说,自撤销事由产生之日起,无论是当事人已经已知还是自行发现了这一撤销事由,倘若过五年仍未采取任何行动,那么撤销权即告消失,相应的合同便无法再度申请撤销。
此外,另有一年期限规定是针对当事人自得知或应知撤销事由起至行使撤销权的这段期间,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时间的计算起点并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