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已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在进行社保费用计提处理时,通常会采取以下方式:
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管理费”或“销售费”等相关科目,同时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科目的金额;
在实际缴纳社保费用的过程中,则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公司承担部分)”科目,其次,贷记“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科目,最后,将上述两个科目的金额汇总后,通过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来完成整个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