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商业性建筑物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首先,被拆迁的建筑物必须持有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其次,该建筑被判定为非住宅性质;
第三,该建筑需配备合法的营业执照,且其营业地点需明确标识为被拆迁的建筑物;
第四,被拆迁的建筑物在拆迁发生之前已经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最后,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并提供了相关的纳税凭证。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在拆迁前虽然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但证件不齐全的情况,对于这类情况,一般也会被视为经营性建筑物进行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