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时,犯罪未能得逞这一点被公认为是关键性的鉴别标准。
犯罪未能得逞,指的是行为人原本期望或有意促成的、由其行为性质所必然导致的某种有害后果并未如期出现(以有害后果是否发生为准则)。
因此,“未得逞”只是从表面上看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一个要素,其本身并不能为违法性和有责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换句话说,我们无需证明实施的行为确实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只需证实该行为已开始进行且尚未达到既遂状态,便可认定为“未得逞”。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