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工程分包是无可避免的环节。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要求,且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只能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业务发包给拥有相匹配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单位,这种行为需得到业主即建设单位的明确同意方可进行。
此外,无论何种情况下,只要牵涉到施工总承包的问题,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建筑总承包单位自身独立完成,不得委托或分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