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乡村住宅用地不得进行买卖,但乡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却可以合法交易。
乡村住宅用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其使用权则是由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的权利以及使用的权益,他们还有权利用这块土地建设住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从而享受到乡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
然而,为了确保乡村住宅用地使用权的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满足以下几个重要条件:
首先,需征得本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且最终还需获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其次,转让对象必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再次,受让人必须没有乡村住宅用地,并且符合乡村住宅用地的申请条件;
最后,乡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不能单独进行转让,必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