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所购买的食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而遭受损害时,其不仅有权利向售卖食品的商家要求经济赔偿,同时亦可向食品的生产厂商提出赔偿请求。
当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经营者接收到消费者的赔偿诉求时,应严格遵守首负责任制,即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推诿。
若经查证,该损害系由生产商所导致,则商家在赔偿消费者之后,仍享有向生产商追偿的权力;
反之,若经查证,该损害系由商家自身原因所致,则生产商在赔偿消费者之后,同样享有向商家追偿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